青岛积分落户随迁人员要求

时间:2024-08-13 01:34:10 户口

青岛积分落户随迁人员要求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下面是小编分享的青岛积分落户随迁人员要求,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青岛积分落户随迁人员要求

  青岛积分落户随迁人员须是申请人配偶和子女,办理随迁人员落户手续时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相关说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

  (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办理积分落户需先办《准予迁入证明》

  为了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落户,我市今年详细说明了取得积分落户卡后的办理落户事宜。根据规定,申请办理积分落户人员取得青岛市积分落户卡后,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积分落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其中,户口在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四市的人员可直接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证明材料包括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随迁配偶和子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工作状况证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和工作状况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

  (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工作状况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

  (1)原户籍地就业失业登记证;

  (2)在市区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

  (3)户口所在地村委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4)学生在校证明。

  据悉,申请人单独办理户口迁入且材料齐全的,公安分局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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