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立户和分户的条件
立户,指立户口或分户口,年满法定年龄,独立生产生活,申请自立一户。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太原立户和分户的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太原立户和分户的条件
1、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符合立户的人员。
2、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
二、办事依据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立户、分户的规定: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八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
第十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三)在农村地区子女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结婚后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户设立的基本条件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二)集体户设立的批准程序
1、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批;
2、各类非国有企业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符合本规定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应在租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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