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

时间:2024-06-03 06:17:24 户口

杭州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

  落户指的是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后落户该地,并且在该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同时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杭州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杭州夫妻投靠落户申请材料目录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必要材料)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1份;(必要材料)

  (三)结婚证,原件1份;(必要材料)

  (四)市外夫妻投靠落户需提供夫妻一方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父母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科技人员、党政干部家属户口迁移在市区无房的可选择落户在亲友家,需提供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份,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

  (五)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若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提供)

  (六)在杭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内部核查,无需群众提供)

  (七)申请人的荣誉证书或任命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1份;(科技人员、党政干部家属户口迁移需提供)

  (八)聘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1份。(科技人员、党政干部家属户口迁移需提供)

  拓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除杭州市城区外,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等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认后,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放宽至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市外迁入”,是指跨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四)《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杭人〔1999〕307号):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一方户口在杭州市区,准予另一方户籍迁入市区。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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