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租房怎么申请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十堰市公租房怎么申请,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材料
1、《十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劳动合同(附:一年以上工资发放流水、社保、公积金,三选一即可);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家庭无房证明;
5、单位公示(附:公示情况图片);
6、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须加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单位诚信申报承诺;
8、个人诚信申报承诺(申请人申报窗口现场承诺);
9、申请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等有效复印件。
10、中级以上职称聘用人员(如工程师、会计师等),只需提供无房证明、职称及聘用合同。
申请流程
1、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2、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3、申请和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
4、拒不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5、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6、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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