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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积金转移怎么办理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太原市公积金转移怎么办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转移流程
(一)转出单位专管员持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转移申请书》和《转移清册》(此表为两个及两个以上职工转入同一单位时使用)及所需资料,到所辖分理处柜面汇缴岗办理转移手续。
(二)工作人员审核录入信息后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单位留存联返与转出和转入单位;转入单位在所辖分理处柜面办理启封手续后,即可为职工办理汇(补)缴业务。
(三)职工调出本区域需办理转移时,先按照提取规定办理,由受托银行以电汇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额转入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
办理条件:
1、职工在本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时,职工原单位(转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可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材料
(一)职工工作调动
1、调令(或者转出和转入单位介绍信、任命文件等);
2、转出职工身份证。
(二)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提供
1、单位书面申请、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2、转出职工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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