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1-02-25 12:30:13 公积金 我要投稿

长沙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沙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沙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长沙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五)退休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九)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注意:

  职工符合以上条件第(一)、(二)、(三)、(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以上条件第(四)、(五)、(七)、(八)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

  (七)管理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管理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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