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有哪些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兰州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兰州公积金不能提取的情况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不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地点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古管理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广场天健10号楼,0931—6222528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中管理部: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255号,0931—5232586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皋兰管理部:兰州市皋兰县城广场政务大厅东侧,0931—5726928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登管理部: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滨河路1398号,0931—6423205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宁管理部: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天学生公寓斜对面2楼),0931—765055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固管理部: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12街区兰欣花园4号商铺,0931—7553351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里河管理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号—843号(百合家园4号2楼西侧)0931—2318029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关管理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3号,0931—8730782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86号,0931—4560000
三、兰州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条件
一)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二)属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年度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七)属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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