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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宁波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条件: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
(二)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材料: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中心三楼:8:30~16:45(无午休)
1、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中山西路218号地铁1号线西门口站B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8:30—11:15下午13:15—16:30
2、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彩虹北路88号地铁1号线江厦桥东站、舟孟北路站)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3、中国银行海曙支行(解放北路11—13号,恒隆中心1楼地铁鼓楼站F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4、中国银行东城支行(和济街7—9号泛太平洋大酒店南面,公交江澄北路民安东路口站,可乘坐521路、810路、定制公交一号线、微5路)
业务办理时间上午8:40—16:30
注意事项:
(一)委托提取签约生效后,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职工的还贷提取业务,如有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应先作提取,再签约。
(二)委托提取业务采取的是报销制,例如:刚发放贷款的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第一个月必须自己进行还贷,中心在第二个月的15号左右对职工上个月的还贷金额进行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贷金额的全额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还贷金额的留存2分后划转(有按月补贴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和按月补贴账户各留2分余额)。
(三)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中心作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
办理期限: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
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责任处室: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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