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缴存公积金后有哪些权利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合肥市职工缴存公积金后有哪些权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肥市职工缴存公积金后有哪些权利
(1)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2)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3)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4)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1)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
(2)提取个人存储余额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3)在购建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4)职工离、退休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提取;
(5)按其他相关规定提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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