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论文

宪法学论文1

  摘要:目前在宪法学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考核方式单一、教材选择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学生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把握。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用制定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教材管理等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宪法学 教学效果 理论体系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Www.133229.cOM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政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

  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宪政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宪政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xx,(6):14.

  [2]张献勇.宪法学教材问题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xx,(1):105.

  [3]赵谦.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二元化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xx,(4):126.

  [4]宛融志.宪法学教学法与考试改革浅议[j].政法学刊,20xx,(4):88.

  [5]王太高.深化宪法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思考[j].煤炭高等教育,20xx,(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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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实践性等特征,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有利于高校培养创新性卓越法律人才。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高校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研究性教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不少法学学科尝试采用研究性教学,取得了初步成效。研究性教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推行,必将对我国创新性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宪法学,既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同时又具有部门法学的特点,其教学效果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科学生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本文拟对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概念与特征

  研究性教学于20世纪起源并盛行于美国的一种主流教学方法,是一种“把科学研究引进教学过程的作法,导致教学形式的革新与创新”[1]。中国开始引进研究性教学的思想是在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现在已经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所谓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是宪法学教师以课程内容、学生的知识为基础,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与宪法学或相关专题从事科学研究,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进行探索、思考和实践,学习、应用宪法学知识,以促进法科学生的综合能力与素质的提高。不同于传统的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如下特征:

  1.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只是宪法学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在整个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自主地探究,无论是发现与选择问题、还是解决问题以及探求结论,教师只起指导作用。

  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所有事情完全由学生自主决定,学生自主提出问题,学生自由选择、组合课题组成员,学生自主确定研究内容并实施研究活动,学生自主形成研究成果,评价、交流展示研究成果也由学生自主进行,教师只做总结性点评。

  2.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开放性。其开放性首先体现为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学生不再限于书本上的学科知识来选择课题,他们可以凭自己的兴趣、需要和特长,从社会、从生活实际出发来选择课题。开放性还体现为研究方式的开放性。

  由于学生选择感兴趣的宪法问题作为研究问题,因此研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研究可以采取查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集体讨论,还可以采取调查访问、进行社会实践的方式,研究性教学,方式也具有开放性。研究性教学的开放性还包括研究结果的开放性。由于不同的学生,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其思维方式与具体方法不一样,他们得出的研究结论、展出的成果形式会不同,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3.实践性。法学是实践性与应用性强的学科,宪法学也不例外。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必须重视宪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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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实际的结合,学生应该从实践中来提出宪法学的研究问题,再回到实践中去解决宪法学问题。通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学生可以体验和感悟生活,在实践中学会学习,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能力。研究性教学使学生勇于探索、勤于实践并乐于创造的个性品质得以培养,更有利于他们成为创新性法律人才。

  二、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价值分析

  1.有利于学生提高宪法学学习兴趣,增强宪法学教学的实效性

  我国宪法学教学一直以来采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学生缺乏学习热情,教师教学的实效性差。课堂讲授法是大多数宪法教师采取的教学方法,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容易脱离实际,致使学生不能透彻理解宪法学知识,他们理解的宪法学知识,只能算是教科书的低层面。多年来,教师已经养成这样的授课习惯:在课堂上,教师展开授课内容,不是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就是按照宪法典的结构来进行。

  教学实践表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造成学生的注意力难以集中。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如果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被激发,那么他们钻研和探索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大幅提升,这样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实践活动的发展,学习效果也会显著提升。宪法学研究性教学使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与记”教学模式得以摆脱,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热情被极大地激发调动起来。

  在研究性教学中,学生通过知、情、意的深层投入与参与,使学习与研究并进,学生成为了真正的主体,他们自我反思、自我动员、自我发展[2]。学生的中心地位和主体作用在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由于研究性教学情境的影响,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被完全调动起来。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提高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其自我学习的绩效也不断提高,研究性教学增强了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实效。

  2.有利于优化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发挥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也滋长了教师的惰性,致使其知识和能力结构得不到及时的优化。研究性教学,作为一种崭新的理念,对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研究性教学使教师摆脱了学生“学习的保姆”的角色,他们终于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有利于教师身心的解放,更好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可以说,研究性教学不仅解放了学生,也解放了教师。由于研究性教学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都会受到挑战。宪法学教师必须根据学生的课题,适时适量补充相关的宪法学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断更新、深化自己的宪法学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对于学生的探究活动,宪法学教师须积极参与。

  宪法学教师应主动进行教学科研,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研究性教学带给教师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的共同作用下,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将得以进一步优化。

  三、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实施策略

  1.加强宪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要顺利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是关键,有必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宪法学教师队伍。既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又具有较高的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教师才称得上是高素质的教师。欲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宪法学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树立先进的研究性教学理念。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将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学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通过研究获得新知识,从而提高他们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使他们摆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身份,变身为主动获取知识的研究者。

  宪法学教师要深入研究宪法学课程涉及的领域,教学中要融入到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学科研相长。教师不仅要研究教学的方法,还要研究学习的方法,更要研究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应具有将科研实践转化为教学内容的能力。可以说,研究性教学是科研的外化,研究性教学的灵魂是科研[3]。宪法学教师需要将科研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并将二者密切结合。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还应具有宪法学教学的设计和引导能力。

  2.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内容体系

  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关键是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内容体系。当前,我国法学院系的研究性教学改革还没有从课程开发层面去实施,多集中在教学方法层面。改造原有的宪法学课程体系,以发现问题或解决问题的方法重组宪法学学科课程结构是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首先要完成的工作。

  在宪法学课程计划中专门规定一定的课时数,设置专门的“研讨课”。“研讨课”的导师,最好聘请高水平的专家担任,培养法科学生宪法学研究能力。为了扩大学生的学术视野,让他们有机会运用研究能力研究真正的专题,应考虑就某个主题设立宪法学研究性的课题。

  3.创设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程序

  在传统的接受式教学模式下,教师在课堂当中讲解宪法学的相关理论,教师讲,学生听,学习热情不高。进行宪法学研究型教学,教师可以依据授课内容,灵活调整教学顺序,构建新的教学程序,以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研究性课堂教学程序包括:(1)教师设问,学生解答。教师对教学内容提出问题,鼓励学生到图书馆或上网查找资料来寻找问题的答案。

  这样,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收获良多。(2)学生提问,教师引导。学生提前预习,在课堂当中,教师就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提问。此时,教师要适当进行引导,让学生参加讨论。为了帮助学生巩固、提高,教师在学生讨论结束后应进行总结。教师适当的评点和概括可以帮助他们择善而从。这样的研究性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思考、研究的积极性。

  4.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的评价。要完善宪法学教学评价体系,构建科学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评价一个教师,不仅要看教师研究性教学的能力与教学效果,而且要看教师的态度、投入以及为研究性教学所做的各种努力。传统教学评价指标不尽合理,必须予以改革。构建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应重视过程性和形成性评价,评价体系应科学合理。既要有能反映宪法学课程教学的常规性指标,也要有反映宪法学教学改革创新成分的评价指标。

  除此以外,还要对宪法学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考查学生的学业成绩,要运用多元化形式。学生参与研究性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探索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应在学业总评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学业总评成绩中更应体现学生创新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展示学习研究成果的能力等。

  5.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是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重要场所。培养创新性法律人才的关键在于解放课堂、改革课堂。宪法学课程的独特性对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提出了要求:通过创设问题情境,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其探究激情,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体验知识的发生过程,充分质疑、批判、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研究性课堂教学设计的精髓就是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教师在实施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时,应该根据宪法学课程的具体特点,对各种不同的教学方法,综合灵活应用。案例教学法、课堂互质法、实践教学法是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常用的方法。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下,宪法学的教学手段也必须不断予以丰富。推行研究性课堂教学,教学手段应适当增加。为了实现师生在难点解疑、学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互动,尽可能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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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

  无论是从教育的根本目的,还是从社会稳固之需要,单纯地提供“知识商品”的商业活动是无法实现的。二者耦合于健全人格这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伦理学概念中,并在不同的社会以知礼君子、持诫义人、守法公民的身份变幻,由于社会元规则不同而社会行为模式天壤之别。这统一在健全人格之上的相通性,无法通过社会规范的强制力来实现,而需要通过教育的根本目的来实现,方能养成以社会元规则为内心道德律令的健全人格者。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在为应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进行最根本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社会元规则的重塑与认同。尽管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社会基础在大革命时期已经奠定,但社会元规则的重塑与认同不能不有赖于教育对健全人格者的养成。而教育根本目的之实现,其最重要一环又在于宪法学教育,这既是现行教育体系的固有缺陷所导致的,又是宪法学教育的根本使命使然。

  任何教育都是德育——伦理教育,即立足于社会元规则之上的伦理教育,是构成元规则的主导价值和社会特定时期之需求——养成何种适格的社会成员,是动态的为促进社会生活之善好而发展的。对奠定善之社会元规则的认同,其后方能根据自身禀赋和努力获得自身的幸福,在获得德性的过程中将无所不在的枷锁转化成自身之善,当然此枷锁就社会成员来说是抑制恣意行为的善法而非违反人性之恶法。没有通过伦理学训练养成适格的社会成员,而让该成员参与政制的实践,不可能实现城邦之善好,和谐社会只能缘木求鱼。而于宪法学教育而言,可称之为宪法精神教育,养成法治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守法公民。

  二、宪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反思

  (一)教育任务的现状及反思

  当前宪法学教育任务的实现,面临比法治发达国家更为复杂的局面。一方面,在宪法学教育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职权履行的宪法基本功能实现的路径,面临着宪法体制与现实相脱节,甚至现实阻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宪法学教育中忽视守法公民的育化,仅关注制度、规范层面的完善。但宪法功能真正实现,最根本落脚于法治意识培养。在宪法主体中,国家、公民、社团都应当遵循宪法精神在内的宪法规范,其中最具有自主作用的则在于,通过多种方法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进而改变转型中国宗法社会的孑遗,加速宪法主体的生长,最终促使法治信仰的形成,在根本上促进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

  但在如今的法学教育体系下,法治意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是被漠视。大部分学校的法学教育将教育目标短视化为法科学生的毕业、就业,而不是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这就必然导致法科学生的培养,主要集中于法学知识培训这一外在模式而漠视法治意识这一内在品格培养。从课程设置上看,关涉到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课程课时相对较少。甚至为迎合司法考试,而将宪法学教育任务变质为过度强调法条(尤其是司法解释)的记忆和机械的运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学生对法律价值和理念的考量,把宪法学教育局限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之上,进而当前宪法学教育任务的现实短板表现为忽视守法公民的养成。

  (二)教育层次的现状及反思

  就当前宪法学教育的层次现状而言,其知识体系讲授之范围局限于高等教育,尤其是法律专业教育,甚至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尚未成为通识教育的核心。但就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来说,法学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转型中国法治的基石。而宪法学教育则是法学教育功能实现的核心和重中之重,其终极追求不仅仅在于促进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是育化守法公民。

  这一教育目标的实现,不是法律专业教育中一个学期的宪法学课程所能完成,其需要与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相结合,在国民生活中贯串方能实现。因此,公民的养成如果仅仅限于讲授公民之概念、权利,并不足以养成公民本身。需在宪法精神引领下,由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通过个人自治、社会公德自律的生活、教育实践,方能逐渐养成守法公民。而培养大学生,尤其是法科大学生法治意识,无疑是提升我国全体社会成员乃至所有宪法主体法治意识的首要环节和最主要阵地。但就目前由于缺乏对宪法学教育根本目的与构建法治社会动态关系的全面把握,宪法学教育的层次范围过窄,不利于宪法学教育根本目的的实现。

  (三)教育方式的现状及反思

  就当前宪法学教育的方式现状而言,传统教学方法下法治意识培养受到限制。以“主客二分”的哲学为指导的传统法治教育模式主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客体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大多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分析,教学模式侧重于书本知识的传授,在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法学教学方法下,法治意识的培养受到限制,陷入困境。一是难以激发学生主动培养法治意识的兴趣,二是法治意识这一精神层面的教学难以得到传授和落实。因此,在传统教学方法下,法治意识的培养沦为空谈。

  而宪法学教育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通过诸如案例演练、模拟法庭、大学生自治生活的组织,才有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可行性参考。

  三、宪法学教育的完善

  做为组织社会元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其根本任务在于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实现,因此在公民社会保护个人权利就成主体设计。但如果此种设计的社会尚非公民社会,个人权利保护则无从言之,甚至有危害社会或他人权利之危。

  因此,宪法学教育在不同社会的不同阶段的根本任务各有侧重,不能一概而论。以私德为先的熟人社会,使纠纷解决机制倾向于内部权威的仲裁(以教学改革中对交通肇事解决方案的问卷调查来看,即使是法学院学生也倾向于此),这就是造成了以广场舞扰民为代表的一系列肆意破坏公德现象的出现。在此种前提下,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宪法教学,应当指明权利行使的边界变显得更为重要。以闽南师范大学法学类和非法学类学生关于交通肇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表明(从获得的数据中表明,是否受过法学专业教育对纠纷当事人的程序公平意识具有显著性影响),只有公民意识培养为基础才能促进从熟人社会向公民社会之转向。再结合当前宪法学教育的现状而言,只有在宪法学教育中进行以公民养成为核心的教学改革,方能促进宪法学教育的完善。

  (一)什么是宪法学中的公民

  在法学教育,尤其是宪法教育中对公民的界定,主要依据《国籍法》对公民的界定,将公民界定为:因出生或申请而取得中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户籍制度凌驾于国籍之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更多的依赖于其户籍,而非其国籍,导致现实生活中我国社会成员地位的不平等与宪法规范层面人人平等的冲突。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成员之间人际关系的处理,仍没有脱离宗法关系“五伦”的范畴,其杂糅我国社会成员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了人际关系处理的道德困境。如广受诟病的广场舞就体现了宗法关系的孑遗(即所谓的倚老卖老)和缺乏对他人平等人格的尊重混杂,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因此,要实现宪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进行以公民养成为核心的教学改革首先应当在教学中明晰公民概念,应当突破公民仅仅限于一国国籍获得者这一狭隘的国际法范畴,而应当在教学中贯串公民的核心要旨——法治社会宪法所保护的平等人格者。这就需要在教学改革中予以贯串,首先应当突破宗法社会差序格局下的特权与身份歧视对当前大学生的不利影响。如在闽南师范大学法学12、13级6个班的班级自治实验为例,仍然存在着“官本位”对班级自治的不利影响,甚至有的班委会存在着班委集权压制班级成员的现象;其次,对90后独生子女普遍化的现状,应当在教学改革中致力进行矫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无视乃至侵害他人权利、社团权益、国家利益等不良倾向;其三,还需要在教学改革中弘扬当代宪法精神,即在整个教学过程贯串守法精神的培养,矫正“江湖义气”等宗法孑遗对守法精神、法治意识培养的冲击。

  (二)守法公民的养成

  就当前宪法学教育方式的弊端而言,应当在教学改革中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教师与学生之间主客体的互动,在大学生自治生活的实现中促进守法公民的养成。

  1.知识体系的完善。宪法学知识体系以公民、国家、社团三大宪法主体为核心,应当在涉及三大宪法主体的具体知识中,通过多种途径来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权利冲突、公民权利与国家职责实现之间冲突、公民权利与社会权益之间的冲突,引导大学生进行关注权利行使的前提与边界,在尊重他人平等人格的基础之上,按照宪法精神所确定秩序正确行使权利,真正实现守法公民的育化。

  2.教学方式的改革。宪法学教育根本目的的实现,除了在知识体系层面进行引导和讲授之外,还需要与大学生自治生活相结合。如结合当前的志愿者活动,进行宪法精神宣传、关注社会公益保护;以运行良好的模拟法庭模式进行诸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演练,在角色扮演过程中体会宪法精神对守法公民塑造的要求;在13级、14级法学6个班中进行案例教学改革,结合当前宪法热点问题进行案例演练,促进大学生培养自主、互动型额学习方式;深入大学生自治生活的实践,从指导12级法学3个班自治章程的制定,到13级法学3个班自治生活的检讨和宿舍和谐生活的探讨,再到14级法学3个班围绕《罗伯特议事规则》来组织会议,在自治生活层面进行实操,促进了大学生法治意识和平等人格的养成。

  四、结语

  宪法之所以能成为共同体社会的灵魂,从根本上在于宪法对共同体社会生活的调谐,其建构和关怀必须要落实到社会现实的需求,因此任何制度的创新解决的都是人本身的问题,而不是为了规范体系的自洽,此也是人类组织社会的根本之所在,也是宪法精神普适性具体实现的根本之所在。宪法学教育只有在当代宪法精神的指引下,回应当代社会要求消除公民之间人格平等的制度障碍之宪法要求和价值追求,在教学改革中贯串育化守法公民的历史使命,方能促进宪法学教育朝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方向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1998,(2).

  [3]艾超,王苗军.法学教育中法律意识缺位刍议[J].科教文汇,20xx,(11).

  [4]范志勇.试论现行法学教育的改革[J].科技信息,20xx,(3).

  [5]冯子轩.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分析[J].群文天地,20xx,(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