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2)

时间:2018-03-30 制度

  第三,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特征和形态,并规定了从事这些行为受到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第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承担,处分的权限根据管理权限确定。具体为:一是对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二是对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三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对处分的程序,尤其是任免机关办理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4.职务升降。它指公务员职务的晋升和降低。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职务的向上调整。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标准,是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的程序,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44条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适用期制度。降职是公务员职务的向下调整。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5.培训。培训是使公务员适应工作职责和素质需要的培养训练制度,公务员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采取分级分类的公务员培训措施,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6.职务交流和回避。

  (1)职务交流。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2)回避。回避是为保证公正履行公务,限制公务员任职和执行公务条件的制度。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和执行公务回避,公务员法第68-70条分别规定了应当实行回避的情形。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四)公职的退出

  公务员退出公职的制度主要是退休、辞职和辞退。

  退休。退休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条件的变化消灭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所谓客观原因或者条件的变化,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公务员退休后从国家获得的待遇,是享受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公务员也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提前退休。

  辞职。辞职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辞去公职,是公务员出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出国家公职,消灭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去公职的程序是,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批。遇有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分为四种:第一是法定辞职,即因为工作变动依法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第二是个人辞职,即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第三是引咎辞职,即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务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引咎辞职;第四是责令辞职,即公务员管理部门认定公务员已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辞退的程序,是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遇有以下情形不得辞退公务员: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疗养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五)公职的保障

  对公务员公职的保障制度,分为物质保障和权益保障。

  物质保障是指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工资是公务员工作报酬的货币表现。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公务员享受国家建立的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权益保障是指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国家有义务保障公务员申诉权和控告权的依法实现。申诉权的内容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控告权的内容是,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可以通过国家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2)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