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新规

时间:2020-11-05 16:07:34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新规

  201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新规已经出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新规,欢迎大家阅读!

201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新规

  一、适用范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二、转移的`条件

  1、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前,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转移条件的,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