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时间:2020-11-02 19:00:5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每到夏季,天津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都能领到防暑降温费。按规定,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约为158元,四个月合计约为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针对户外劳动者,本市2013年发布的《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当气温超过35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都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

  具体每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再乘以12%,约为29元,而去年日标准为27.3元。

  据介绍,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同时,法律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职工。

  此外,高温津贴是针对室外或者室内高温工作职工的保护性津贴,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当中,比如说企业给员工发放最低工资说里面包含了高温津贴,是不可以的。

  注意

  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也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必须先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