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0-11-02 16:17:0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欢迎大家阅读!

  一、查帐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范围:

  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合伙企业;4、私营独资企业;5、私营合伙企业;6、合伙制律师事务所;7、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8、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自然人投资者(业主)。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其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分投资者申报,每一个投资者均需申报一份申报表。季度申报应从第一季度起顺序申报,新开业的从开业所在季度开始申报。中途退出的投资者应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从纳税人登记信息中删除,从退出的下一季度起不用再申报。新加入的投资者也需要从第一季度开始申报。加入前的季度申报中9行“分配比例”录入0。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成本费用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

  特殊注意: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42000(3500*12)。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此处是指经营项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无关。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