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新旧对应版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新旧对应版,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新旧对应版】
编号 | 旧规则规定 | 新规则规定 | 解读 |
1 |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 增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新规则的制定依据之一。 |
2 |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 (1)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将作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取消了“及聘用单位”。 (2)修订了从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聘任专、兼职仲裁员的表述,取消了“及聘任单位”。 |
3 |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 |
4 |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 明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任职人选。 |
5 |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增加了仲裁委员会职责。将制定本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作为新职责加以规定,同时增加了兜底条款。 |
6 |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明确了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其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7 |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 明确了仲裁经费的具体构成项目,以及办案辅助人员的聘用方式。 |
8 |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 增加了仲裁庭种类,为处理争议案件提供了便利。 |
9 |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 (1)增加了集体合同案件以及疑难复杂争议案件,扩大了合议庭的适用情形。 (2)集体争议案件,需具有共同的仲裁请求。 |
10 |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 明确了仲裁办案设备的种类,包括仲裁庭、档案储存、安全监控、安检设施等。 |
11 | 第十九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 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明确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12 |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明确和细化了仲裁员的权利、义务。 |
13 |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 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配备,专职仲裁员不得少于3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1名。 |
14 |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 仲裁员聘任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 |
15 |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 增加了仲裁员解聘情形,将聘期届满不续聘、岗位变动、年度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等作为解聘情形。 |
16 |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 |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培育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仲裁员培训大纲,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师资库和考试题库。 | 明确了仲裁员培训的方向,集中在思想、道德、能力、作风等方面,并规定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
17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 增加了仲裁员对案件涉密和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 |
18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增加了被解聘仲裁员再次聘任的时间限制。 |
19 | 第三十四条 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漏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明确办案辅助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以及责任。 |
20 | 无 |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 增加了对仲裁员的工作绩效考核规定。 |
21 |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应当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者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争议案件,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撤销已经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无 | 删除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撤销程序。 |
22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 无 | 删除了仲裁庭纪律的规定。关于仲裁庭纪律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已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