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0-10-22 20:49:3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资产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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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资管公司等纷纷设立各类资管产品。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进行监管,同样的产品因为发行机构不同,在投资门槛、投资范围和资本风险计提等方面都有差异。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监测、存在隐性刚性兑付等乱象,催生了资产管理产品之间多层嵌套,层层加杠杆等行为,引发监管套利、资金脱实向虚等多重问题,导致金融交叉领域的风险不断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和脆弱性。

  2017年2月下旬,业内热议央行主导,银监、证监、保监、外管局等部门合力酝酿制定大资管统一监管文件草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尚未公开发布,但影响深远,意味着银行、券商、私募、保险、公募、私募等机构在内的整个资管行业或要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其实际意义超越资管业自身,标志着分业监管向分类监管的改革,单一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重的转型。在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折射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风向标。

  《指导意见》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和实时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并将微观产品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等影子银行活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指导意见》针对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一些具体要求,主要涵盖如下方面。

  其一,打破刚性兑付。《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义,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其二,界定合格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者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其三,明确投资范围,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境外资产等。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另外,对金融机构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集中度提出要求。单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10%。

  其四,统一资本约束、风险准备金及杠杆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与所承担的实际风险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不再计提。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总资产的计算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杠杆倍数。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或者债券型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投资于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2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其他类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其五,禁止资金池模式、多层嵌套、关联交易及限制通道业务。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FOF和MOM除外),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外投资,但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其六,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于产品销售前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直接报送登记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