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国家规定2017

时间:2021-04-16 19:32:0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教师产假国家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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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产假国家规定2017

  【产假国家规定2017】

  北京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天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

  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庆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河南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西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山东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北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南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安徽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江西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广西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福建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云南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辽宁

  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吉林

  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黑龙江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甘肃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宁夏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海南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疆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青海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2017产假假期及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

  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医生开具证明,应按照病假处理,按照病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一般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一般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基本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98天+30天奖励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关但并不等于产假工资,发放方法如下:

  1、 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

  2、 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

  3、就高不就低。

  四、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一般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80%发,再延长按七成发。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

  4、单位应当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