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工资薪金扣除条件

时间:2021-04-12 17:02:0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工资薪金扣除条件

  每个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都会遇到“工资薪金”的填报和纳税调整问题,这样一个普遍的涉税事项随着税收文件的不断出台,越来越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工资薪金扣除条件,欢迎大家参考!

  01、职工的范围

  这里的职工是指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在操作层面要求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界定是否为企业员工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即使是同一集团公司内其他法人公司的员工为本公司工作,其工资薪金也不能税前扣除。

  02、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条件

  目前工资税前扣除的税收管理文件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主要遵从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了工资扣除的几个条件:工资稳定、符合当地经济水平、有较规范的工薪制度、不以减少纳税为目的'等,最具操作性的是要求发放的工资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才出现了年末国地税之间要比对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数和工资薪金扣除数。

  03、各类福利性货币补贴

  日常随工资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等福利性货币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04、劳务派遣人员费用

  劳务派遣在大中型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应用,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已经明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的现实情况是除了极少数节日福利,派遣人员的费用都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公司并由派遣公司开具发票,基本上没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情况。基于34号公告是政策利好和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这条文件的理解应该参照天津市国地税2013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即通过发票项目明确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派遣公司的管理费。这样既体现了政策利好又保证了文件的延续性。,当然对于有工资限额考核的国有企业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