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休假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08 11:30:0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休假实施细则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休假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休假实施细则一

  为使局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保障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人员正常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休假人员范围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局机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不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休假天数及待遇

  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年休假假期分别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一)、(二)、(三)、(四)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休假审批程序

  (一)各科室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科室年休假计划,于1月15日前报局人事培训科。人事培训科将各科室报来的年休假计划汇总后,报经局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的计划通知各科室执行。

  (二)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安排,当年不休假的一律作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到局人事培训科领取《机关休假人员审批表》,由本人填写,经科长(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科长(主任)以上领导人员休年休假,应由局长批准,休假人员持《机关休假人员审批表》到人事培训科备案。休假期满,本人持《休假准假(销假)单》到人事培训科办理销假手续。

  (四)局人事培训科要做好年休假审核、登记、检查和管理,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休假人员更正,或通知所在科室科长(主任)更正。每年年底,人事培训科将休假情况在机关内进行公示。

  五、要求

  (一)各科室要根据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年休假,既要统筹安排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二)各科室要建立工作的“AB”角制度,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从机制上保证日常工作不受影响;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不休假而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遇有紧急情况,休假人员应克服困难,服从组织安排,暂停休假。

  2017年休假实施细则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