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消费税怎么算

时间:2021-04-08 11:28:2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消费税怎么算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那么2017消费税怎么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消费税计算方式,欢迎大家参考!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指纳税人在价款之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例]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依据经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30% = 3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17% = 17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纳税消费品的数量,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具体含义是: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在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中,对黄酒和啤酒是以吨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对成品油是以升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可能会与规定的计税单位不一致,这就需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其先换算成规定的计税单位。税法规定的换算标准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5)石脑油 1吨=1385升;(6)溶剂油 1吨=1282升;

  (7)润滑油 1吨=1126升;(8)燃料油 1吨=1015升;

  (9)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即复合计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财税[2006]33号)

  [例]: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0%=0.76(万元)

  此外,税法规定,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应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汇结算销售款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在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时,其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销货款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上述的'哪一种折合率,并且在确定后的一年不得进行变更。

  拓展阅读:消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退税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或用于连续生产非消费税应税商品时,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小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6.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