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政策2017

时间:2021-04-04 13:33:1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新农合政策2017

  2017新农合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农合政策2017,欢迎大家阅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瑞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已初步完成,机构、人员、编制已全部整合到位,但是限于系统暂无法统一,为了不影响参保对象在2017年享受正常的医保待遇,平稳过渡,暂定一年(2017年)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沿用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基本不变,执行原渠道双轨制运行模式(即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仍在原渠道参保及享受医保待遇)。

  1、四个统一

  01、统一筹资标准及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参保保费个人预缴标准为150元每人,2017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很重要哦,在这期间将享受优质的参保服务)。

  02、统一了参保对象

  除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外的其他(她)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可补缴当年保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医疗政策。

  03、统一了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

  一级(乡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县市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地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为600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农村贫困建档立卡对象在一级(乡级)、二级(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04、统一了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

  一级(乡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县市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地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为60%。

  2、三个提高

  1、提高了门诊家庭帐户标准

  2017年门诊家庭帐户标准为80元/人。

  2、提高了一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实际补偿比

  举例说明,如某某在一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共花费可报医疗费用为1000元。其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为,按原新农合的分段补偿政策计算为800元×70%=560元(≤ 800元部分补偿比偿为70%),200元×90%=180元(> 800元部分补偿比偿为90%) ,则该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合计为740元。整合后的医保补偿政策计算为(可报费用1000元-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90%=810元(该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两种补偿政策相比较则该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较整合前可多报70元.

  3、提高了三级(地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

  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由55%提高到6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分别提高了5%和10%。

  四道保障线

  第一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在本县(市)、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报窗口即时补偿;在地(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医院盖章的疾病证明或转诊医院的转诊审批表在本市医保局办事窗口(一楼大厅)开具转诊直补证明,于出院时凭转诊直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在就诊医院直报窗口即时补偿。

  (2)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在全国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携带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资料原件(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证明、出院记录)、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信用社(或中国银行)帐号在参保乡(镇)医保所报帐。

  第二道: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局为全市参保人员投保)

  (1)省内医疗机构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患者住院可报医药费用(即除去不可报的自负部分)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补偿金额后,剩余自负可报医药费用>15000元(符合医疗求助条件和农村贫困建档立卡对象为7500元),可携带住院资料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证明、出院记录)、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本人信用社(或中国银行)帐号在保险公司办理补偿(符合医疗求助条件和农村贫困建档立卡对象加带一本通、一证通等相关证明)。

  (2)省外医疗机构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补偿金额再剩85%后,剩余自负医药费用>15000元(符合医疗求助条件和农村贫困建档立卡对象为7500元),可携带住院资料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证明、出院记录)、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本人信用社(或中国银行)帐号在保险公司办理补偿(符合医疗求助条件和农村贫困建档立卡对象加带一本通、一证通等相关证明)。

  第三道:农村贫困人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仅限精准扶贫对象,由政府出资90元/人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投保)

  精准扶贫对象患病住院治疗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道保障线)已补偿金额的剩余自负部分可在保险公司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偿。目录内自负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90%,个人自负10%;目录外自负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75%,个人自负20%,市内医院减免5%。

  第四道:民政大病医疗救助

  参保对象患病在医疗机构治疗,所花可报医药费用(即除去不可报的自负部分)减去前三道补偿政策(即三道保障线)合计补偿金额后,剩余自负可报医药费用>20000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受金额限限制)可在保险公司、本市医保局分别出具证明,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乡(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