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整

时间:2021-03-31 15:06:3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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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二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第一次与企业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待遇,将惠及我省550余万退休人员。

  今年调整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第一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机关和企业养老并轨后,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是国家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对养老保险发展新形势作出的慎重决策。我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照略高于国家调整标准执行。这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总体上看,我省方案着眼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争取最大公约数,合理兼顾了各方的权益。

  除挂钩调整外每人每月定额增70元

  根据《通知》,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此次养老金调整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方式,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什么是定额调整?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体现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70元。除定额调整外,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其中,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均按2015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调整。第二部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办法。

  对于高龄退休人员,除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外,养老金调整将适当倾斜。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考虑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将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予以补齐。对于在上一养老金调整周期内刚刚达到相应年龄档次的人员,这次还需要将该档次的累计倾斜标准给予补齐。比如,企业某退休人员去年刚达到80岁,上次调整时只享受了75-79岁的倾斜标准,今年要按80岁的`标准执行,将两个档次之间累计倾斜的差额补齐。

  以下为《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部分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25
16年-20年41
21年-25年52
26年-30年63
31年-35年74
36年-40年85
41年-45年96
46年及以上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