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时间:2021-03-30 17:37:1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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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上海市医疗保险,自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按规定足额补缴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补结算)。

  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的年龄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保年度计入。本市实行的医保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1、个人缴费全部计入

  (1)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保次月起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保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3)医保年度初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医保年度末,需根据本医保年度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和职退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2、单位缴费部分计入

  (1)3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40元。

  (2)35至44岁的,计入标准为280元。

  (3)4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420元。

  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1、44岁以下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65%、60%、50%。

  2、45岁以上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75%、70%、60%。

  如个人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以抵充“自负段”和“共付段”的个人自负部分,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

  在职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的费用

  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42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医保如何支付在职职工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其余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4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企业在职职工的综合减负政策

  综合减负如何申请

  1、参保人员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申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

  2、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无需盖章证明。

  3、参保人员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有关凭证至就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综合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