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时间:2021-03-29 15:13:2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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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是由16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作为成文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工伤保险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工伤保险编纂在社会保证法典的第七卷中。德国的工伤保险已有140余年的历史,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 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律。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险请求替代合同或侵权赔偿请求等原则,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仿效。

  德国设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制定法律。联邦州实施该法律、法规。联邦州(市)设立劳动保护局(署),劳动保护局是政府机构,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检查企业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联邦州的劳动保护法,检查企业是否设立劳动保护的专职机构和相关人员。

  同业联合公会(HVBG)是一个非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团体组织,主要职能是:颁布安全操作规程;监督事故隐患;协调各地区同业公会的工作,协调调剂全国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工伤保险业务咨询服务;提供工伤保险业务培训,进行安全监测与调查。

  同业公会是德国专门建立的`负责社会工伤保险事务的机构。目前,全国性的同业公会已达36个,它们以行业自成体系,进行工伤保险管理。各同业公会根据需要在各地设办公室,作为同业公会的派出机构。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待遇的发放都由同业公会负责。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按照行业划分,是社团组织,实行自治,行业统筹。

  工伤保险分为企业内部保险(事故保险)、通勤事故、职业病保险三大险种。社会保险分为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和工伤保险五种,前四种保险由企业雇主和雇员负担,而工伤保险全部由雇主强制支付,雇员无需交纳。

  德国《工伤保险法》几经修改完善,确定了一个核心原则:即在对受害员工进行赔付时,不需要去追究是企业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责任,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含上下班途中)来确定工伤赔付的范围并确定标准。工伤保险法律将过去由雇员方面承担事故后果,转移到由雇主方面承担。但雇主的责任不是以企业雇主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体现,而是由社会互济的方式体现,也就是同业公会承担。

  雇员享受保险的条件:必须是会员;雇员身体必须受到伤害;雇员那些部位受到伤害要进行解释;必须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如果雇员在上班期间看报纸、打手机或司机酒后驾驶车辆及上班时间办私事不属于工伤。

  德国参加保险的人员几乎包括所有雇员,不仅有产业界雇员,而且包括农民、教师和政府职员等。

  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则,不考虑其雇主是否已经为其向同业公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对于事故的补偿不依赖于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其本人或者他人的过错。伤残人员及其家庭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时要向工会、保险公司报告并由保险公司认定。发生职业病要由同业公会和保险公司确认。雇员被确定为职业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要办理退休,发放退休金。目前,德国的退休年龄不分男女均为67岁。

  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赔偿由保险公司向同业公会支付,不直接向雇员支付。同业公会只赔偿人身损失,不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赔偿。但辅助器具的损失或损害(如假肢)按照德国《社会法典》第七部分第8条作为可以补偿的健康损失。雇员只能向同业公会提出赔偿,不能享受双倍或向其它部门提出工伤赔偿。

  企业雇员的工伤确认发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或确认时,同业公会应当将该纠纷提交基层社会(地区)法院审理,对基层法院认定不服的,可上诉联邦州法院,对州法院仍不服的,上诉至联邦法院。一、二审法院是事实审,三审法院是法律审。

  德国的工伤保险主要以预防为主的保险。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要了解那些企业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同业公会设有专家,定期考察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提出减少发生事故的措施。在2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有一名保险方面的专家。同时,企业要招聘2名劳动保护人员和企业医生即厂医,厂医每年要在企业工作40小时以上。企业要有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通道要畅通,对企业的安检人员要进行培训,对雇员要进行培训和安全方面的宣传,各同业公会之间要进行交流,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德国工伤保险法律中制定各种技术规范,这些规范规定十分严密。如,在办公室工作的座椅之间的距离不小于90厘米。座椅的高度、抽屉的大小都有规定,以便最大限度地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雇主购买机器要考虑机器是否符合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是否有防止发生工伤事故设施并请专家进行检查和安全评估,再看价格。雇主购置后每半年再对进行安全评估。雇主还要半年对雇员进行一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