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今年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相对时间周期内其职工的工伤情况进行浮动。费率浮动希望帮助企业促进工伤预防,运用费率杠杆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如该企业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其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而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南京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而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对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据市工伤保险中心测算,实施浮动费率后,南京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水平将降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
【拓展阅读: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待遇】
据市人社局,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各级伤残津贴都有所增加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增发部分将会补发。
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含30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2016年6月30日前(含30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2016年6月30日前(含30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根据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项目和标准
注: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1、伤残津贴
调整后: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3、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