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资新规定

时间:2021-03-20 09:04:0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广东工资新规定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工资支付条例相比,大家更关注的是,同一天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女职工98天产假之外的30天奖励假延长至80天。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休奖励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关键是不享受生育津贴。于是,有人形象的称之为“政府请客,企业买单”。

  对于奖励假延长又没有生育津贴到底合不合理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谈,由于奖励假延长的规定与工资支付的新规定同一天公布、同一天施行,而奖励假延长的规定显然吸引了更多关注的目光,因此,工资支付的新规定受到了始料未及的冷落。

  前段时间,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举行了广东“工人在线”第三十六期直播访谈节目,那一期的主题是:关注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省总工会、省人大法工委、省人社厅监察局、省住建厅监管处等相关单位的领导,以及多个行业的职工代表现场参加,我是嘉宾中唯一的律师。

  活动现场主持人做了一个调查,问职工代表谁知道工资支付条例修改的事情,举手的职工人数是零。虽然是一个小样本的调查,但是也反映了工资支付新规定不为人知的尴尬处境。

  其实,这次工资支付条例一共有十六处修改,涉及到很多新问题,比如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等,可以说虽然被忽视,但是很重要,接下来我们和大家一起回顾和梳理一下新规定的要点。

  要点一:关于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根据新规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解决职工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基本的做法是,当企业出现严重的欠薪行为,导致职工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职工可以申请临时性的欠薪垫付,一般垫付的费用只是能够在短时间内维持基本生活。垫付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向企业追偿。

  其实广东省内21个地级市已经有超过一半建立了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只不过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不便公开宣传。但是,问题在于,之前的规定一般都是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只是以地方工会的名义发文,立法层级非常低,准确的说是否属于立法都存在争议,实践中作用也比较有限。

  这次工资支付条例修改,将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直接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且使用的是表述是应当建立,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值得关注。

  要点二: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原来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次条例修改,增加了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很多人觉得这句是废话,因为很多年前,人社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中已经有这样的条款。但是,需要提醒大家关注修法背景和目的。由于我们和工会、企联、人社、律协等多个单位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很多劳动法领域的立法新规,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一般会分析论证并提出立法建议,因此也了解多很多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这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的时候不是这样的,当时的表述大概意思是规定当月多少号之前必须发放当月的工资。目的是为了缓解多发高发的欠薪问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当月发上月工资,而工资发放日期又在月底,于是一旦发生欠薪,至少拖欠2个月工资,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问题尤其严重。

  但是,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各方反对的声音特别大,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什么时间发工资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法律可以规定最迟多久应当发工资,但是对于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不应加以干涉;二是当月工资和当月出勤或者考核有关,当月的出勤或者考核数据只有到下个月才能统计出来,因此法律强制要求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不符合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

  最后,这条规定就变成了现在的样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有人可能会说,搞了半天还是老样子,没什么新意。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立法强调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越来越重要。

  说到这里,大家想到了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一般理解,只要没有正常理由,晚发一天也是未及时,少发一块钱也是未足额,但实践中一般会考虑企业过错程度,如果只是晚发一天、少发一块钱,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比较折中的做法是,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30天)作为是否及时的判断标准。

  这次立法修改,再次强调了工资支付日期,不排除司法实践中会对未及时的认定标准产生影响。话就说到这里,你懂得。

  要点三: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欠薪的新规定

  圈子里的人都知道,劳动争议领域最严重的问题是欠薪,欠薪问题最严重的领域是建设工程领域,因此,这次工资支付条例修改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来规定建设工程领域的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4、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5、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6、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要点四:关于解决存在故意欠薪嫌疑问题的新规定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要点五:增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的问责机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上面就是新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