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时间:2021-03-18 16:08:5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开征房产税是近五年来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尽管房产税征收问题饱受争议,但无论是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还是稳定房价的角度,房产税开征是势在必行。那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延伸阅读——案例解析

  问

  甲公司2013年征地建办公楼,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支付开发费用200万元。建办公楼6000平方米,支付建安工程费用2800万元,2014年12月末建成并投入使用,请问2015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用房产按房产余值计税缴纳,房产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计算,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年12月21日)。此前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该通知执行。

  (1)土地总成本=2000+200=2200万元

  (2)每㎡土地成本=22000 000÷10000=2200元

  (3)会计核算将土地成本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建筑物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办公楼”核算。

  容积率=6000÷10000=0.6,当容积率大于0.5时,

  (4)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价=

  “无形资产”科目的地价+“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价

  =22 000 000+28 000 000=50 000 000

  (5)每年应交房产税=50 000 000×(1-30%)×1.2%

  =420 000(元)

  如果,甲公司把1500㎡房产出租,年租金1 300 000元,其余4500㎡房产自用,出租部分按租金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用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价的地价纳税:

  计入房产原价的地价=(实际使用面积/全部建筑面积)×宗地面积×土地单价=(4500/6000)×10 000×2200

  =16 500 000(元)

  计入房产原价的房价=(4500/6000)×28 000 000

  =21 000 000(元)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价=16 500 000+21 000 000

  =37 500 000(元)

  自用房产应交房产税=37 500 000×(1-30%)×1.2%

  =315 000(元)

  出租房产应交房产税=1 300 000×12%=156 000(元)

  应交房产税合计=156 000+315 000=47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