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新参保指南
办理对象
信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理程序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填报《医疗、工伤、生育参保申报审核表》(纸质文档两份)。
(二)新成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1、需携带的材料:用人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需填写的报表:医疗工伤生育参保登记表、医疗工伤生育结算花名册、医疗工伤生育缴费申报审核表(纸质文档各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相关事项
1、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会出现性别歧视,均衡单位负担,因此不管单位是否有女职工,是否有育龄妇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保险之待遇篇
待遇享受范围
1.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
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不予享受条件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待遇享受
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参保待遇享受
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条件限制;2015年1月1日之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
生育保险之就医篇
覆盖对象
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费用时
办理材料
1、医保证、卡;
2、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
4、未就业配偶提供未就业证明;
5、怀孕证明 。
办理程序
1、选定点医院 可以选择统筹地区内任意三家定点医院,可以考虑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方便亲属照顾”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变更定点医院,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可以直接在这三家医院就诊。
2、办理就医登记 携带上述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后录入医保系统存查。
3、就诊就医 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应出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卡、身份证、《就医登记表》等证件。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来即办
相关事项
1、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如:取出宫内节育器、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术、复通手术(输卵管吻合术)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2、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生育保险之医疗费用报销篇
享受对象
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费用时
享受标准
一、信丰县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标准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备注 | |||||
一 | 产前检查 | 300 | 300 | 300 | 限额支付 | |||
二 |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 1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
2 | 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 | 1700 | 1900 | 2000 | ||||
其中 | 剖宫产 | 2200 | 2800 | 3300 | ||||
宫外孕 | 2200 | 2800 | 3300 | |||||
3 |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住院) | 800 | 900 | 1000 | ||||
4 |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200 | 200 | 200 | 定额支付 | |||
三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1 | 人工终止妊娠术(意外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200 | 200 | 200 | ||
2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42 | 47 | 47 | ||||
3 | 皮下埋植术 | 82 | 90 | 90 | ||||
4 | 取出皮下埋植术 | 67 | 75 | 75 | ||||
5 | 输卵管结扎术 | 274 | 315 | 315 | ||||
6 | 输精管结扎术 | 212 | 238 | 238 | ||||
7 | 复通手术(输卵管吻合术) | 1500 | 1500 | 1500 |
二、信丰县生育保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费用享受范围和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并发症(合并症) | 限额享受标准 | 序号 | 并发症(合并症) | 限额享受标准 |
1 | 前置胎盘 | 500 | 7 | 妊娠合并肾病 | 500 |
2 | 胎盘早剥 | 500 | 8 | 妊娠合并卵巢囊肿 | 500 |
3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 500 | 9 |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 | 500 |
4 | 妊娠合并糖尿病 | 500 | 10 | 羊水栓塞 | 500 |
5 | 妊娠合并肝病 | 500 | 11 | 产后输血≥400ml(中重度贫血) | 1300 |
6 | 妊娠合并心脏病 | 500 | 12 |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DIC) | 4000 |
需提供资料
信丰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需提供的资料
序号 | 项目 | 向医保局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 |||
参保职工 | 定点生育医疗机构 | ||||
一 | 产前检查 | 1、就医登记表; 2、医保证、卡; 3、身份证; 4、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未就业配偶提供未就业证明 6、怀孕证明 | 1、赣州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表; 2、赣州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3、赣州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请汇总表(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可下载) 4、符合并发症(合并症)报销的提供相应的材料: (1)提供资料:住院发票复印件、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同时要有经治医师、科主任、分管院长核实签字; (2)妊娠合并糖尿病、肾病、心脏病、肝病(符合内科急诊住院指征,并请内科医师会诊)需另附内科会诊单; (3)妊娠合并卵巢囊肿、子宫肌瘤需在剖宫产手术中行囊肿或肌瘤剔除手术; (4)产后输血:需中重度贫血(血红蛋白<90g/l); (5)每种并发症(合并症)一个怀孕生命周期只报一次 | ||
二 | 分娩或 终止妊娠医疗费 | 1 | 顺产或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 | ||
2 | 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 | ||||
3 | 剖宫产 | ||||
4 | 宫外孕 | ||||
5 | 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
6 |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
三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1 | 人工终止妊娠术(意外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1、就医登记表; 2、医保证、卡; 3、身份证; 4、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5、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6、未就业配偶提供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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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
3 | 皮下埋植术 | ||||
4 | 取出皮下埋植术 | ||||
5 | 输卵管结扎术 | ||||
6 | 输精管结扎术 | ||||
7 | 复通手术(输卵管吻合术) | ||||
备注:计划生育手术:取出宫内节育器、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术、复通手术(输卵管吻合术)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急诊、急救就医结算
办理材料
1、原始发票;
2、费用明细;
3、急诊疾病证明;
4、出院小结;
5、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6、就诊医院级别证明;
7、职工所在单位账户。
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
3、出院后90天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明确其医院级别,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完成审核、结算,结算费用打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
生育保险之生育津贴申领篇
享受对象
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费用时
生育津贴计发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生育 津贴 | 产假类别 | 取宫内节育器 | 放置宫内 节育器 | 结扎输精管 | 结扎输卵管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宫外孕 | 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 |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顺产或引产 | 难产实施助产手术(钳助产、胎吸)或剖宫产手术 | 多N胞胎 生育 |
产假标准 | 1天 | 3天 | 7天 | 21天 | 15天 | 30天 | 42天 | 98天 | 加15天 | 加N×15天 |
申领所需材料
1 | 取宫内节育器 | 1、生育津贴申报表; 2、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3、门诊(住院)发票原件; 4、出院小结; 5、疾病证明; |
2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
3 | 结扎输精管 | |
4 | 结扎输卵管 | |
5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1、生育津贴申报表; 2、结婚证; 3、门诊(住院)发票原件; 4、出院小结; 5、疾病证明; |
6 | 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 | |
7 | 宫外孕、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顺产或引产 | 1、生育津贴申报表; 2、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 3、门诊(住院)发票原件; 4、出院小结; 5、疾病证明; |
8 | 难产实施助产手术(钳助产、胎吸)或剖宫产手术 | |
9 | 多N胞胎生育 |
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实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复通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报《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申报表》并携带上述资料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
办理时限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相关事项
1、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津贴直接打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