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新规定2016: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时间:2021-03-16 18:12:0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广东产假新规定2016: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近日,广东省发布了新的产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9月29日在广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为广东女性带来一大利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广东去年修改计生条例时将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合法生育奖励假,调整后女性产假由基本产假98天和奖励假30天组成,共128天。此次条例再度修改后,广东女性产假增至178天,这在目前全国各地中属于较长的产假。

  省卫计委就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内容:

  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四、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