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断了都有哪些后果

时间:2021-03-13 13:02:1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社保中断了都有哪些后果

  关于企业职工中断社保缴费的系列疑问是一众打工族的关注焦点:社保中断有什么后果?应如何处理?续保需注意什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解答,欢迎阅读!

社保中断了都有哪些后果

  1、社保中断会有什么影响?

  社会保险中断缴费针对不同的险种性质存在不同的情况,下面,主要讲解与市民关系最密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疗保险”)。

  如果目前已停止医保缴费,且在这一个月内没有缴费历史,那么这个没有连续缴费的记录,将被视为医保中断缴费。医保中断缴费会给参保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停止缴费的次月,参保人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重新参保缴费要次月(在企业参保)或三个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的条件,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办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的,则未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2、社保中断后如何处理?

  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因工作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较大,社保中断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用人单位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参保人可以:

  ①选择重新就业后在单位参保,如果没有及时做好衔接,就有可能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况。

  ②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个人参保,以保持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当再就业在单位参保时,参保人到地税局办理个人停保后就可以在单位参保了。如果不办理停保造成重复参保的,到最后享受养老金待遇时还是要按政策规定把重复的一边缴费年限清理掉。

  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决定社保最终享受地

  1、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继续缴费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待遇。

  2、参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地的确定主要看“养老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和“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作为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若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3、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如果他们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新参保地不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负责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案例分析

  市民陈生:我的奶奶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是广西户口,在江门买了十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我奶奶可以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吗?

  政策解读:该市民的奶奶由广西到江门工作,属于跨省流动人员。她的养老保险是在江门购买的,且买满了10年,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这一条例,所以她可以在江门继续缴费。因领取养老保险金除了参保人需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还有其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以,该市民的奶奶只需在江门继续缴费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内流动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需连续缴费满5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申请继续延长缴费直至达到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后参保地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继续延长缴费,也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延缴。

  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这类参保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宽,除了本市的城乡户籍人员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本市参保人,也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市民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则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逐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案例分析

  53岁广东茂名户籍的陈阿姨,曾在江门企业参保8年,但后来失业在家。陈阿姨可以在江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吗?

  政策解读:陈阿姨是茂名人,到江门工作后失业,属非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她在江门参保8年,符合“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继续顺延缴费”这一条例。因此,陈阿姨可以继续在江门参保,逐月扣缴,直至缴费满15年后。

  职工医疗保险

  (一)省内医保转移可互认缴费年限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按《通知》规定,只有在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20年,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需累计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才能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例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梁伯在江门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12年,其将之前在云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8年的缴费年限转来江门,这样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0年,梁伯符合条件在江门终身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梁伯在江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只有8年,其将之前在云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12年的缴费年限转来江门,虽然梁伯的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同样是20年,但其在江门则不符合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为梁伯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0年,如要在江门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还需再缴交两年的职工医疗保险。

  若任何参保地缴费年限都未达10年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然后享受医保待遇。

  (二)达到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若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选择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方式,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也可由参保人选择在领取养老金账户中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但需要注意,如果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继续在江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只能选择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20年医疗保险费。

  【温馨提醒】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的办理人需为在职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医保缴费年限无法转移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