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新政

时间:2021-02-16 18:07:0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河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新政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政办 〔2016〕3号),文件要求:

河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新政

  ● 以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的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

  ● 依法行政,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将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重点。要把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作为清查重点。鼓励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扩面工作与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结合,摸清参保资源底数,逐单位逐户逐人开展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

  强化征缴: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不得以招商引资等理由,阻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及正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 多措并举,确保各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和工商、税务、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社保经办机构对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现有参保、离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满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需要。

  ● 完善信息系统平台,推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 整合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推进管理规范化。

  ● 完善经办服务方式,大力推广网上经办、掌上社保、网银征收等业务模式,方便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

  ● 建立完善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加强稽核,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杜绝基金流失。

  ● 建立健全以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等为主要内容的奖惩机制。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0日)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逐步显现。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政府承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体责任缺失,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不足,基金征缴扩面工作弱化,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困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隐患。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办法,加大力度,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以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各地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期收不抵支的,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补足,补足的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扣减。

  调整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全面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能力。自2016年起,省不再按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定额补助以2015年省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级统筹补助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定额补助基数。调标补助对以后年度因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上年度抚养比水平分档次补助。专项补助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增收节支情况以及同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给予奖补。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依法行政,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效率,增强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将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重点。要把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作为清查重点。鼓励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地要将扩面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紧密结合,摸清参保资源底数,逐单位逐户逐人开展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并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认真清理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文件,纠正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不得以招商引资等理由,阻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及正常的监察稽核工作。非法定事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瞒报缴费基数的,拒缴、少缴及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四、多措并举,确保各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费办法。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积极研究通过政府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助保贷款等方式帮助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完善信息系统平台,推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整合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推进管理规范化;完善经办服务方式,大力推广网上经办、掌上社保、网银征收等业务模式,方便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加强稽核,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杜绝基金流失。

  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开发数据交换平台软件,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和工商、税务、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省税务部门要及时向省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职工人数和企业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对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现有参保、离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满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需要。

  建立养老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社保诚信系统平台,推动社保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行为,促使企业履行缴费义务。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主动回应社保热点话题,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领导,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的主体责任,承担省级统筹补助后当地基金收不抵支的补贴责任。省政府将把各地预算执行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重要考核内容,各省辖市政府要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所属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抓出成效。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确保发放的,给予工作经费和省级统筹补助资金等方面的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工会、宣传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