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有加班费吗?

时间:2021-02-09 19:26:5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有加班费吗?

  加班应有加班费是人人皆知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厂工作,工资发放的方式取决于自己完成了多少件产品,是否也存在需要核发加班费的问题呢?YJBYS小编为大家详解如下,欢迎查看!

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有加班费吗?

  所谓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数量和预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说,有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既然员工的计件单价已经确定,那么无论员工生产多少产品都应当按照这个单价来计算。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计件工作的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继续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延长劳动的时间核发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加班费怎么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1.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相关知识:当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时应怎么办?

  当发生工资拖欠时,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用人单位的名称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记录保存下来。

  其次,到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管辖是分级管辖。市直用人单位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区县级用人单位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如何确定所在用人单位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只要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登记注册就可以了,若是在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

  最后,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出入证、饭卡等能够确认劳动关系证据的复印件,以及拖欠工资的欠条。准备上述材料后到所属辖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车工。甲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对李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李某自小心灵手巧,勤劳肯干,在车工的岗位上也不例外,除了8小时内完成公司规定的定额外,李某还在晚上和周末加班,当月完成的量比其他同事多很多。2014年5月20日,李某领到了4月份的工资,发现甲公司并没有支付其晚上和周末加班的加班费,于是向甲公司提出支付上个月加班工资的要求。

  法律问题: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加班费?

  法律分析:

  1.什么是计件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指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者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计件工资制与计时工资制不同,计时工资制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劳动报酬的制度,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而计件工资制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是一种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

  2.计件工资的计量因素

  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是计件工资制的重要要素。劳动定额,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计件单价即员工每完成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工作量时,应得到的计件工资额。

  3.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8小时内完成了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了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甲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