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时间:2021-01-09 17:22:3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2015年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产假什么时候休

  你什么时候停止上班开始休产假,并没有绝对恰当的时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身体状况、孕期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上的压力和自身承受能力。家庭的财务状况也是一个决定因素,你产假休得越早,宝宝出生后上班的时间可能就越早。

  你需要根据自己孕期的进展,自身的感觉来决定开始休产假的适当时间。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规定产假98天(其中可休产前假15天),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需要保胎或并发症,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有些准妈妈在第7、8个月就开始休息,而有些则坚持到生产的当天。有些女性身体状况允许,直到生产的前一天甚至在生产当天仍然坚持上班。其实在上班时间里,有机会多走动、忙碌起来,不但有利于生产,而且感觉时间也会过得快一些。

  相关阅读:“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三期”内女职工正常出勤工作地,企业就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但是,女职工如果按照跪地休假的,其假期内的工资如何支付,则需要区别对待。

  (一)休保胎假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间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本人原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国家对于产前假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我国省市有地方性规定,因此,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如上海市、江苏省等规定了产前假的地区,同时规定了产前假的工资按照本人原工资的80%支付,并且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和流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以看出,产假工资的支付分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根据各地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而是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实践中,企业的HR应当参考各地对于产假工资的具体标准来执行。

  如果女职工流产的,流产假的工资待遇跟上述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员工按照应休流产假的天数领取生育津贴或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女职工休产假时,生育时间比预产期推后,就会出现比98天的产假多出来的天数,上文已经指出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那么超出的天数的工资也应该按照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即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