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讨薪需要什么凭证?

时间:2021-01-09 19:51:5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年底讨薪需要什么凭证?

  年底讨薪

  全省各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已公布

  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今年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将以工程建设、加工制造、煤炭采掘、餐饮服务等容易发生拖欠问题的行业为重点,集中排查,并公布了各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及地址(可在12月2日《西安晚报》查询)。

  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妥善保存相关证件和工作凭证。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递交或邮寄书面举报投诉材料。

  工伤认定

  单位未按时申请应承担有关费用

  参保职工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保存劳动关系证明,所有病案资料等相关证据性材料,按国家法定时间,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职工或近亲属都能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应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收到之日即计算为第一日。

  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住院出院明细记录以及医疗药费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履行审批手续。凭费用审核表、申领资格认定表和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返乡社保这样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可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农民工如果在外省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返乡后转移接续会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继续在城镇企业就业,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提交给新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由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种情况,在城镇灵活就业,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提交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种情况,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提交给当地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由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到城镇就业的,也可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若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如果农民工在省内参保,工作变动后,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农民工返乡,可以自己选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医疗保险

  返乡后可参加职工医保和新农合

  返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单位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和享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

  农民工返乡再就业后,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按《陕西省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的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