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拟放宽

时间:2021-01-05 19:15:0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拟放宽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 订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距上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已有13年之久,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 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对原有的条例进行完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拟放宽

  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有哪些亮点?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提取条件再放宽 可提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 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可用于缴纳物业费将使得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而在这之前,例如上海、山东、等省市其实已经有类似的政策出台实施,而杭州并没有这样做,而此次《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有可能将来全国都普遍实施该政策。

  不过,这在杭州实际操作中会有不少困难。杭州不少老小区的物业公司并不完备甚至根本没有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有些小区则将保洁、保安等分包给专业公司提供 服务,业主很难出具证明自己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另外杭州实施的公积金新政贷款额度和缴存的余额有关,因此如果有使用公积金买房的打算,用公积金 缴纳物业费的可能会影响到贷款额度。

  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除了对提取条件放宽之外,送审稿对缴纳公积金的人群范围也进一步放宽。

  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这对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无疑是一大福利。

  限高保低 加强法制监管 更显公平原则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这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

  另外,送审稿还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而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送审稿也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公积金改革肩负“薪使命”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0日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住建部在修订送审稿的`说明表示,《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终于按下“快进键”。以公开征求意见为一个标志,说明修订送审稿已经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基本成型,接下来,便是民意民智汇集的过程。民意民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宝贵资源,是社会公共积累的真金白银,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公积金”。

  《条例》修订还有降低“权利差异”的预期。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住房公积金行业间差距超30倍”。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行业间的基本工资本来就差距很大,更加上“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滑”,公积金在“加减乘除”过程中形成“权利差异”。在使用过程中,有形的、无形的门槛,让“高富帅”再上一层楼,让“矮丑穷”望而却步,从而加剧再分配的不公。

  公积金改革肩负“薪使命”,贵在改革创“薪”。以改革创新的途径,收获改革创“薪”的目的,这应该是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核心目标。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全过程,无疑要遵循改革创新精神,并且,要有修复政策伦理的诚意。利益最大化、受益最大化、群体间的利益平衡、资金保值增值、便民惠民……修订条例既是一个“抓主要矛盾”的历程,也是一个统筹兼顾的学问。为此,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辩证关系,在做好“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更要做好“兼顾公平”这篇大文章。

  无论是条例的修订,还是改革的提速,核心目的与目标在于,让公积金“实至名归”。“公”字当头,必须维系“公品质”——公平、公正、公信;“金”字收尾,必须让这部分资金“活起来”——从部分“沉睡”状态到更大限度的激活状态,在“公平与效率”以及“支付与使用”上更加灵活;“积”字居中,必须具备“积功能”——一种财富的积累,一种资金的积蓄,制度改革角度上的“集思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