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2015

时间:2021-01-03 12:03:0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2015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现发布《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补足。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收入: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市劳动局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可以提出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探亲、结婚、生育、直系亲属死亡等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者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六日以上(不含六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县劳动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不确定或者不公布支付工资日期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至3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区、县劳动局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市、区、县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企业因最低工资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张为臻博客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