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时间:2021-01-01 14:08:14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退休人员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一、已达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退休人员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劳动者,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老李64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而且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是国家对已退休的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综合以上规定可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与单位产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如果老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三、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施行,其第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两市的规定可知:对于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工受伤,北京市规定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根据民法要求赔偿;上海市规定,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退休人员在新单位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但仍然可以看出其与北京市规定的区别。

  而鉴于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而非劳务关系。

  两市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反映了劳动法鲜明的政策性特征,类似案例的处理,应基于所在地的不同而加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