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为顶岗实习职教生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0-12-31 11:24:1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青岛:为顶岗实习职教生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于今天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为青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带来利好消息,明确规定职教顶岗生实习报酬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

青岛:为顶岗实习职教生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共8章59条,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此外,《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相关阅读:《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1日,一个新的刻度即将镌刻在青岛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之中。

  历经近两年的调研、起草、论证,经青岛市第1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教育局发布共8章59条的《条例》,这一用法制化思维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创举,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对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给出了全新的路径。

  坚持政府统筹——

  青岛职教再次站在全国前列

  《条例》起草之初,由教育部专家、市教育局、市法制办联合组建的项目团队进行了顶层设计,来自行业、企业、院校等的专家代表参加了20多场座谈会,撰写了8个专题调研报告,最终将全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些精神和内容与我市《条例》结合起来,使《条例》文本既具有国家高度,又具有青岛特色。

  长期以来,我市发展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四统筹”,市级政府统筹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城乡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教育经费。《条例》坚持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理念,重视发挥市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等。

  青岛市职业教育学会副会长陈显青说,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岛市职业教育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平度的“双元制”模式、原胶南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模式都曾在全国推广,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是我市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财富。最主要的还有一点,那就是我市一直坚持市级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并建立健全了经费保障体系,这一切成就了青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这些经验需要立法予以固化并不断予以完善。

  突破制约发展“瓶颈”——

  校企合作双方都有大礼包

  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细化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支持政策,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埋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校长迟本理说,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是解决职业教育培养和使用相脱节的根本措施之一。《条例》强化了企业的责任,着重发挥企业培训的主体作用。在强化企业的培训责任方面,《条例》针对当前青岛市企业员工培训存在的缺少培训需求分析、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方式缺乏多样性、缺乏培训效果评估等问题,对职业培训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青岛派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经理说,《条例》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制约我们深入参与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市政府财政负担,进一步梳理明确了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有关政策等,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健全经费保障体系——

  立法既有 “高度”也有“温度”

  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副主任刘义国说,《条例》以立法的方式对职业教育经费提供保障,在国内还是首创。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即使是职业教育发展极为迅速的浙江,也只是在其2014年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17年,全省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达到本科院校水平,到2018年,全省公办中职学校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普通高中1.5倍以上,也足见本《条例》力度之大。

  此外,《条例》坚持人文关怀。本次立法过程中,我市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支持金融机构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等。这些条款的法律关怀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学生正当利益的保护,也使得本次立法在有了自己的“高度”同时,还有了自己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