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市人社局解读三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时间:2020-12-27 17:47:2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岛市人社局解读三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这次出台的补缴政策解决了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避免这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正常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通知下发后,本报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电话,对此,本报邀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该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一是本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具有本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外迁入户口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如果在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有效期内(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具有青岛市户籍,并符合以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允许再以个人身份补缴。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年限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基数的按历年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如,2015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需要8.7万元(2014年社平工资48453*60%*15年*20%)。

  ●对补缴年限的限制: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本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1994年10月),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补缴人员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两种养老保险可衔接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养老待遇的计发仍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