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时间:2020-12-24 16:25:2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实务问题】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李某在北京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在劳动合同中和企业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而且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李某咨询,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到底以哪个为准,自己可以选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吗?

  【解答】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第一种是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第二种是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广州市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折算数;(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在北京地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条规定,劳资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优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参照集体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没有约定,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底线则是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对于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标准,又约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因此,李某计算加班费时可以选择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