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岗前培训期间 用人单位须发放工资

时间:2020-12-22 13:09:5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职工岗前培训期间 用人单位须发放工资

  2015年6月2日,王某应聘到某服装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入职后第一个月,王某接受了岗前培训,岗前培训考核通过后且试用期结束方可成为正式员工。一个月后,到了该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公司却告知——由于王某一个月以来都没有从事实质性的工作,而是进行岗前培训进行自身技能的提升,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因此岗前培训的这个月是没有工资的。王某认为自己进行岗前培训是公司要求的,是公司安排的事务,且劳动合同一个月以前就已经签订了,岗前培训是属于自己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当然应该算作是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应当发放工资。交涉多次公司仍拒不发放工资,王某便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向其支付第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职工岗前培训期间 用人单位须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让职工学习工作技能以符合上岗条件,在上岗后能更快、更好地创造生产、经营效益,毫无疑问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给职工的.工作任务。此外,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给职工,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为单位创造实际经济效益就拒绝发放劳动报酬。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不以劳动者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为条件,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方式。

  此外,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岗前培训属于试用期,就应当按照试用期的规定给王某发放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裁定该服装贸易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王某岗前培训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