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12-22 13:08:2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汕头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含提前退休,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从退休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本统筹地区以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份,下同);

  2.在本市实际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

  (二)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2.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10年,但实际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二、关于参保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缴费问题

  (一)缴费方式。参保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未达到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从退休的次月起,由用人单位选择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的方式为其退休人员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由参保人缴费至规定年限。

  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清产核资的,应按本通知规定为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及按有关规定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缴费至规定年限。

  (二)缴费标准。一次性预缴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递增率5%为基数及《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逐月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

  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缴费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暂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仍按照在职职工的标准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退休人员按照《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由政府资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或已一次性预缴住院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预缴综合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继续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

  五、其它问题

  (一)《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前,按《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南澳县职工医保基金市级统筹之前,参加南澳县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均视同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