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构成不包括

时间:2020-12-19 16:49:2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最低工资构成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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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20条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后研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劳动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劳动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的,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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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完成计件定额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计算劳动报酬的。通俗地说就是干多少活给多少钱,不干就不给。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理解“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问题上存在诸多版本。但总之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应当让岗位上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若单位以高定额来规避最低工资应属违法行为。同时,单位“完不成定额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这种情况还要不要给其最低工资呢?这里面用人单位只需掌握一点,即“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比如,用人单位规定每月劳动定额500件,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完成生产任务,但是其中一个劳动者每月只完成50件,可以判定其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履行正常的劳动,属于典型的“磨洋工”员工。因此,这类人就不能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