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0-12-13 09:26:0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关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相关问题解答

  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吗?

关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相关问题解答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可单方决定;其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上述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支付补助、津贴、奖金等,或提供工作餐、住宿等,可以代替加班工资吗?

  不可以。

  3、劳动者主动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一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行加班,则不应视为加班。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则应属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4、用人单位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对此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则应当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5、在星期六、星期日上班,一定属于周休息日加班吗?

  不一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由此可见,作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不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有权选择其他时间作为周休息日。

  6、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否算作加班?

  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可见,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

  7、不定时工时制也有加班吗?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因此,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的问题。

  但上海市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深圳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8、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吗?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另外,《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当然,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部分,由于不是在加班加点时间里完成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按正常计件单价支付即可;至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能视为加班加点。

  9、安排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谁说了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劳动者调休,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调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即使安排补休,单位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加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可见,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调休。如果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就此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则可以对工作日所延长的工作时间进行同等时间调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