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关于产假的规定

时间:2020-12-12 16:41:2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5武汉关于产假的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均享受一定时间的产假和生育津贴。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产假天数

  1、基本产假:98天

  2、难产产假:98+30=128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30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产假:98+35=133天

  6、晚育产假:98+15=113天

  7、生育多胞胎产假:98+婴儿数*15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所在公司人事部门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