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2015生育保险新政策(详解)

时间:2020-12-07 14:42:0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江苏省镇江市2015生育保险新政策(详解)

  江苏省镇江市生育保险新政策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1日起,我市又将统一实行新的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目前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还有哪些?昨日,记者专程采访市人社部门,请医保专家细数生育保险那些事。

  生育保险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

  随着生育保险新政策的实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比例由0.6%降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并实行五险合一、合并征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何条件?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解释,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据了解,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职工未就业配偶有何生育待遇?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表示,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