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关于职工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时间:2020-12-02 11:34:4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山东东营关于职工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山东东营关于职工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山东东营关于职工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账户,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6月10日,记者从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出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会被处以不同标准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出台的《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规定,东营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期限为60天);逾期不办理的,按下列标准处罚: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处1万元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期限为60天);逾期不办理的,按下列标准处罚: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人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