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加班工资出台裁量标准

时间:2020-11-27 13:00:2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山东莱芜加班工资出台裁量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该如何结算?遭遇拖欠工资,工人该如何维权?

山东莱芜加班工资出台裁量标准

  近日,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拖延诉讼程序,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莱芜市人社局联合莱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处理的意见》,明确了“一裁终局”中的相关操作标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效能。

  意见明确了“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标准。仲裁裁决涉及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其中的一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如果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在终局裁决文书中,要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申请撤销权。具体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预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本仲裁裁决由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明确了加班加点工资的裁量标准。无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按三类情形裁决: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按实发工资中的标准工资、参照当地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计时加班工资的认定,若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构成中不能证实有加班工资的.,裁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关于计件加班工资的认定,视两种情形裁定:按照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实际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不低于约定的正常时间工资数额的,视为已发放计件加班工资;若未约定正常时间工资数额,劳动者实际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也视为已发放计件加班工资。

  明确了适合终局裁决的社会保险案件。当前终局裁决的社会保险案件,暂适用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除养老保险以外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