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时间:2020-11-26 17:53:5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5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 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就事业单位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包括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科研机构、测绘部门等生产的图书、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各种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事业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进口货物。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各种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 (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事业单位向某单位负责送货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事业单位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即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事业单位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指事业单位兼有货物销售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而且这两类经营项目通常是分开进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事业单位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