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

时间:2020-11-06 15:40:2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广东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

  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我市2015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新标准自3月1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企业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是“硬标准”,不仅员工正常上班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为什么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比2014年的标准1808元增长了222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8.5元/小时,比2014年的标准16.5元/小时增长了2元。从2008年以来,深圳市多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2008年的1000元,到 2013年的1600元、2014年的1808元,再到2015年的2030元,总增幅已经超过5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适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居民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市民,不断提升城市民生幸福水平。二是着力吸引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发展需要。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安排在春节前做出并发布,着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发出明确讯息以利于就业选择,同时也便于企业结合全年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作为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配套措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

  有少数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理解有误区,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便不违法”。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加班费最低计算基数提高

  最低工资调整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提高。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小时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

  有的企业虽然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这也是违法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